文號:青體字〔2022〕57號
發布時間:2022年9月28日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2年9月23日
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8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021〕1號)文件精神,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舉辦有較大影響力的體育賽事活動,結合本市體育賽事活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從市體育發展資金或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公平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發放按照賽事組織單位申報、市體育局業務管理部門審核、市體育局組織專家評審、市財政局審核下達資金、市體育局公示的流程執行。
第二章 補助資金支持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對象(以下簡稱補助對象)為規定時間范圍內由社會力量在我市承辦或執行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全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一)全國級賽事范圍
1.由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部門(全國單項體育運動協會)主辦的全國級體育賽事活動;
2.由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部門(全國單項體育運動協會)認證的,或與地方政府或體育主管部門共同主辦的全國級體育賽事活動。
(二) 國際級賽事范圍
1.由國際體育組織主辦或認證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2.由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部門(全國單項體育運動協會)主辦或認證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3.由地方政府自行主辦的或與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部門(全國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第六條 補助資金采取先辦賽后補助的方式發放。
第七條 補助標準為單項賽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投入費用,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對象當年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須減除此類資金后核定其補助金額。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 市體育局職責
(一)發布補助對象備案、申報等工作通知;
(二)匯總補助資金支持方向、擬補助對象及經費安排意見,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計劃,牽頭開展補助資金整體使用情況績效評價;
(三)安排體育社會監督員對備案的補助對象開展監督;
(四)組織專家對補助對象進行評價、評審,并對評審結果予以公示;
(五)對業務管理部門工作和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六)需要協調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依據青島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結合當年財力狀況,安排補助資金并批復預算;
(二)對有關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再評價等。
第十條 申報單位職責
(一)根據補助對象備案、申報和評審通知要求,配合賽事活動開展期間賽事監督工作需要,提報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賽事總體情況、賽事組織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安全風險防范方案、應急處置預案、辦賽資質和賽事組織資質等;
(二)落實賽事實施方案,組織賽事實施;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以及體育社會監督員的監督,配合開展賽事評審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青島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征信問題、具備從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策劃資質的企業或社會組織;
(二)申報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業隊伍,具備賽事組織專業能力;
(三)申報單位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兼)職財會人員,賬目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積極配合財務審計;
(四)一個補助對象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的申報主體確認書;
(五)補助對象須在市體育資源及IP交易平臺掛牌交易。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及補助對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報
(一)申報單位列入市體育局黑名單的;
(二)經審查,申報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申報單位與實際辦賽單位不一致的;
(四)辦賽經費支出及收入未單獨列賬核算的;
(五)不接受業務管理部門及體育社會監督員現場監督的;
(六)補助對象因組織管理問題造成較大負面輿情,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七)同一申報單位同一補助對象的補助累計滿三年的。
第五章 申請資金流程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根據業務管理部門發布的備案通知要求,于開賽前一個月將相關備案材料報送至業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賽前一周,申報單位聯系業務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會同指定的體育社會監督員對補助對象進行實地考察。受疫情影響,線下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須獲得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審批同意,業務管理部門和體育社會監督員方可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評審分為兩個階段:
(一)初評階段:初評時間一般在申報年度8月前后舉行,申報單位須提報相關初評材料,業務管理部門將初評結果通知申報單位;
(二)專家評審階段:申報年度9月前后,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重點從賽事規模、賽事知名度、賽事推廣等方面對補助對象打分,確定補助資金意向。評審期間,進行補助對象陳述、專家評委打分、出具評審意見等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按照政務公開相關手續在市體育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補助對象公示無異議的,市體育局按照資金使用程序,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業務管理部門和評審小組按照“賽前審核、現場查看、賽后評審”的原則,對補助對象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賽事補助資金評審結果的重要依據。體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有權對各工作單位(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負責。對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并列入黑名單。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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